关于移民这件事,今天我们只谈法律,不谈感情
这是金翅鸟的第66篇原创文章。
围绕着移民澳大利亚、留学澳大利亚这个中心话题,我们在之前的65篇推送中探讨了各种各样具体的问题,从“什么是移民专业” 到“什么亲戚能沾移民的光”,到“给州政府的效忠信怎么写” ……
有了这六十多个基础话题的铺垫,我想现在是时候来说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了,那就是:
到底是谁允许你来澳洲的?又是谁有权规定你能否移民?
其实问题的答案就蕴藏在下面这个倒金字塔中。
下面我会花一点时间一层一层地来讲解。如果我的讲解是成功的,那么读完之后你将会得到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澳大利亚移民法是一个系统,它的每一个层级、每一个部分都与我们密切相关。
第二,上图中的倒金字塔结构,越往下越不稳定。我们平时最关注的、讨论最多的州担保政策之类的话题就属于倒金字塔最底端的guideline层级,它很重要,但并不是事情的全部。
第三,如果需要找移民代理办理移民,最好找能对整个系统有全局观照的,如此方能规避风险。
也许读完之后你发现自己的看法与我不同,没关系,欢迎讨论。
那我们就一层一层地开始说吧。
宪法国之根本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实施于1901年1月1日。是它建立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即澳大利亚国会;是它建立了政府的行政机构,规定行政权由总督行使;是它建立了政府的司法机构……应该说,如果没有宪法,那么澳大利亚就不是现在的澳大利亚。
这个话题太大了。我们还是说回移民这个主题。
单看移民这件事,澳大利亚宪法中起码有两个地方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实际操作。
第一,它规定在移民问题上联邦立法高于各州立法。
这一条法律为什么重要呢?我们只要想一下在澳洲如何拿驾照就明白了。在澳洲,每个州或领地对于颁发驾照的规定各不相同,就是因为州或领地的立法机构可以在交通这个问题上自己做主。但是移民就不一样了,州政府对申请人的提名也好,州政府对非公民的管理也好,都必须在联邦级别的立法框架之内进行。
第二,非常根本的一点,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说起三权分立,我们都知道它指的是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但是在移民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就了解得没有那么清楚了。
我借用澳洲国会网站上的这张图来说明:
首先,国会负责立法。我们刚才说了,澳大利亚宪法将移民方面的立法权交给了联邦级别的立法机构,所以,最基本的移民法出自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
负责移民事宜的行政机构自然是移民局(虽然它已经改名叫内政部了,但我还是习惯叫它移民局,毕竟我们更关心它在移民这一部分的功能)。移民局是我们最熟悉的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了,但要注意,它的职责是按照法律来做事,如果它做得不对也是要被打屁股的 。
谁来做打移民局屁股这件事呢?那就是司法机构了。移民局按照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做事,它理解得是否正确则由司法机构来判决。每年移民局都要被很多人告上法庭,就是因为有这种三权分立的制度存在。
说完宪法,我们要进入移民法这个主题了。
移民法案人口迁移的基本法移民法,Migration Law,属于public law中的administrative law范畴。
现在澳大利亚最基本的移民法文本就是颁布于1958年的《移民法案》Migration Act 1958 (Cth)。在1958年以前,生效的是承载着白澳政策的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
1958年的《移民法案》所规定的很多东西现在已经被我们视为理所当然,比如它规定除了澳大利亚公民以外所有的人都必须持有有效签证才可以进入澳大利亚境内,比如它规定不管是公民还是非公民进出澳大利亚都必须让政府知晓其身份,比如它赋予政府将某些人驱逐出境的权力……
可以说,因为有《移民法案》,我们才会以特定的方式来到澳大利亚,才可能以特定的方式成为永久居民。
由于它的很多条款已经成为一种有关澳洲的常识,所以我们常常会忽略它的存在。其实,《移民法案》中也有一些部分的内容是会直接影响我们办理签证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section 48。
Section 48的title是“non-citizen refused a visa or whose visa cancelled may only apply for particular visas”。简单而言,它规定的是“一个不持有实质签证的、在上次入境之后曾被拒绝过签证申请或所持签证被取消的非澳洲公民只被允许申请有限种类的签证”。 由于有这条法律的存在,曾经在澳洲境内被取消过或拒绝过签证的人在计划自己下一步行动的时候需要特别小心。
这样的例子还有。
总之,《移民法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
移民法规陌生而熟悉的条条框框刚才说的《移民法案》(the Act)叫做legislation,是由立法机构直接制订的,属于一级立法。
立法机构在制订法律的同时还会把权力下放给行政机构,允许他们在某个领域制订法规,这样的法规就叫做delegated legislation,翻译为授权立法,委托立法,或者叫次级立法。
在移民领域中,次级立法包括《移民法规》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Cth)以及后面我们会说到的法律文件。
说起《移民法规》的出现,其实也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在1989年之前,《移民法案》(the Act)虽然经过多次修订,但内容一直都很简练,一共也没有多少页纸。移民局根据这个模糊、抽象的移民法案来办事,就拥有了很大的自主裁决权。这样的情形在上世纪60、70年代还好说,到了80年代,移民增长,每年就有大量申请人将移民局告到法院去,结果搞得法院不胜其烦。这个情况最终导致了1994年《移民法规》的生效。
正是这个《移民法规》规定了我们所熟悉的签证种类,规定了每一种签证适用的人群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法律并不是特定人群才能接触到的特权产物,只要在搜索引擎上输入“Migration Act 1958”“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就可以下载到PDF版本的澳大利亚《移民法案》和《移民法规》。
虽然易得,但是这两个法律文本非常不亲民——一般人要是遇到具体的问题,想自己通过翻阅这两本东西来找到准确的答案,是很困难的。
原因有三:
一,它们“不讲人话”,我们可能每个单词都懂,但放在一起偏偏就是不知道它说的是什么意思;
二,它们互相牵扯,比如,法规中会有这样的句式—— “被看成是D的申请人,根据A,除去B,包括C”,其中D在《移民法案》中有一个定义,A、B、C分别是《移民法规》不同部分的条款,这样一句话看下来起码要查找并准确理解五处表述;
三,其中插入了大量的法律文件。法规赋予法律文件权力,让它去规定具体的事项,但是法律文件中又不一定会写明它所规定的对象的范畴,这个又要回到法规中去找。
因为有这三个特点,所以基本上可以说,直接翻阅《移民法案》和《移民法规》,确实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更有可能发生的是问题还没解决先把自己搞晕。
下面就来讲讲第三点中提到的“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常变常新的小妖精我们在《移民法规》中常常看到legislative instrument或者instrument in writing这样的字眼,但是法规又不告诉你到底是哪个instrument。为什么故弄玄虚呢?因为制订《移民法规》的时候那些法律文件还不存在呢 ,它们都是后来被插入的。
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是非常具体的问题。比如,移民法规Sch 2中,有关雇主担保临时签证482签证有这么一个条款:
482.223(1)The applicant satisfies any language test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e applicant by the Minister in a legislative instrument mad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clause.
它规定482签证的申请者必须满足移民局“为了这一条款而制定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英语要求”。
因为有了这条法律,移民局就可以利用法律文件来规定对482申请人的具体英语要求。现在生效的、专门为了这一条款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是IMMI 18/032,生效日期是2018年3月18日 。
有关移民的法律文件都是以IMMI开头的,后面是发布的年份,斜线之后是编号。
我们常常说到的移民政策改变,多数都来自于这种法律文件的更替,而不是《移民法规》的修改。比如大家很关心的技术移民职业清单,就是在法律文件中体现的,哪个职业被删了,哪个职业加进来,其实都是因为新的法律文件替换了之前的法律文件。
让《移民法规》来规定法律文件可以规定什么,而让法律文件来规定具体的内容——这样的设置使澳大利亚的整个移民政策有了很大的灵活度,因为更新法律文件要比修改法律简单多了。
执行方法签证官的小抄如果大家有兴趣翻一翻《移民法案》和《移民法规》,会发现里面的概念和表述很多是模糊而抽象的,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不说人话“。虽然《移民法规》比起《移民法案》已经具体了很多,但是若要把其中的语言直接应用到活生生的个案上面,还是感觉中间隔着一条鸿沟。
我们有这样的问题,其实移民局的签证官也有这样的问题。所以,移民局就制作了指导手册,叫做Procedures Advice Manual,简称PAM。
我们可以将PAM理解为签证官的小抄,他们遇到具体的问题会到PAM中去查找,看自己手头的申请人是不是符合政策的要求。但是在本质上,PAM代表的其实是移民局这个行政机构对法律的理解。
我们可以拿“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这个概念来做一个例子,体会一下《移民法案》、《移民法规》以及“移民局对法律的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移民法案》的section 5CB是对“事实伴侣”的定义,其中用非常简洁的语言提出了a、b、c、d四个条件:
(a) they have a mutual commitment to a shared life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 and
(b)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is genuine and continuing; and
(c) they:
(i) live together; or
(ii) do not live separately and apart on a permanent basis; and
(d) they are not related by family
这些话看似简单,但是一深究起来就会发现其表述中不包含任何具体标准。就拿看起来最没有歧义的(d)来说,“they are not related by family”,什么叫family?什么叫be related?如果是两个人被同一个人收养,但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算不算related by family?
好在《移民法案》在这个定义中赋予《移民法规》权力,使其可以就如何判断上述四个条件是否满足而制定更多的规则。
于是《移民法规》就在regulation 1.09更为具体地规定了financial aspects,the nature of the household,social aspects,the nature of commitment这四个方面作为考察对象。
而PAM又为每一项规定了若干细则。
……
其实呢,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最复杂的动物就是人。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再好的编剧写出来的剧本也没有现实精彩……移民局的PAM编得再好,也总是有它覆盖不了的地方。所以PAM会不断地更新、扩充,而为客户提供移民服务的移民代理就需要不断地查找,不断地学习。
案例法不只是故事在文章开头的倒金字塔中,为了避免内容过多让读者产生困惑,我没有把案例法case law加进去,其实它是migration law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谈到三权分立的时候,我们说过,法院系统有权裁决移民局对于移民法的解释是否正确。如果在一个具体的问题上,法院裁定移民局对法律解释错误,那么这个裁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以后移民局需要根据这个裁定来处理其他申请人的申请。
所以,读案例是学习澳大利亚法律的一个必须的部分,它们会告诉你,在将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具化的时候边界在哪里。
夹带私货:移民代理的日常装备
前面说到的移民法案、移民法规、法律文件、操作手册PAM以及案例,构成了一个澳大利亚注册移民代理(Registered Migration Agent)的基本知识库。
因为更新快,我们平时都是使用付费数据库LEGENDcom。
下面框起来的部分就是最常用到的法案、法规和PAM入口。
基本上,这些东西是用来查询的,而不是用来阅读的,但是为了保持自己对法律和政策的记忆始终新鲜,我常备一套纸版的Migration Act 1958和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常用的PAM也打印出来一些,放在手边,常常翻阅。
不过,这些东西更新太快,涉及到客户的问题,一定要到LEGENDcom再次确认最新版本才行。
① 两本紫色的是移民法案
三本蓝色的是移民法规
背景是堪培拉即将消失的秋天
② 最常用的一些PAM,为了好找在侧面涂了颜色——绿色是学生签证,橘色是配偶相关,荧光色是创业投资,蓝色是雇主担保
我最爱做的事情还是读案例,AAT的merit review案例,各级的jurisdict(是笔误) review案例……读到有趣的就会写成“移案”放在公众号上给大家看。其实写案例主要不是为了好玩,而是为了用一种更易读的方式传播移民相关的知识。
相关方的政策
很重要,但它不是全部!有人可能要问了,Xenia你说了那么多怎么还没说州担保政策呢,现在最火的不就是州担保嘛,移民那些事儿里面难道不是数它最重要吗?
在我画的倒金字塔中,技术移民的州担保政策属于最底层的“相关方政策”一类。所谓“相关方”意思就是移民局赋予他们做一些事情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必须在移民法以及移民局对法律的解释的框架之内。与州担保政策类似、同属于这一层级的还有职业评估机构的职业评估标准。
在移民体系这个倒金字塔的形状中,由上往下,越来越亲民,越来越具体,但同时也必然越来越不严谨,越来越不稳定,越来越不确定。人的天性决定我们更倾向于去注意不稳定的因素,而忽视不经常变化的东西,所以我今天想强调的是:州担保政策等“相关方政策”非常重要,但它们绝非事情的全部,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关注点都放在这上面,很可能满盘皆输。
举一个例子:一个留学生申请190州担保签证,表面上看,他是因为收到了州政府的邀请才移民成功的,似乎这件事只与州政府的担保政策有关。实际上呢,他的职业是由法律文件规定为移民职业的,他的移民分数是根据《移民法规》相关条款来计算的,他所能申请的190签证是《移民法规》所规定的,他可以在境内申请这个签证是因为他没有被《移民法案》和《移民法规》剥夺这样做的权力,而审核他情况的签证官参考的是移民局的PAM……在所有这些东西中,州担保政策是最容易获得且最容易读懂的,是所有人茶余饭后都可以讨论的,而帮助客户去注意到移民事宜中的其它部分并且综合移民法整个系统中的内容去为客户理顺流程、规避风险则是我们注册移民代理的职责。
总结我们每个人,从以非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申请签证、进入澳洲境内,到申请新的签证,申请永久签证,一直到申请入籍,成为澳大利亚公民,这一系列的过程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进行的,具体的问题涉及到的是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澳大利亚注册移民代理这个职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需要有人在移民法的框架之内帮助客户系统地管理(regulate)自己的非公民身份。
由于移民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互相牵涉的复杂关系,由于法律文件和执行方法可能不断变动,所以一个合格的移民代理在知识储备上至少要做到十九个字:了解宪法,熟读移民法,遍查泡乐西(policy),更新盖得来(guideline)。
作为移民代理,只会读州担保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咨询的时候只问客户与州担保相关的内容是十分危险的——客户以往的签证历史、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等问题都与Migration Act、Migration Regulations里面的相应条款直接相关,都可能影响到签证的申请。
说这么多,自然是要给自己打广告的:
金翅鸟就是这样的移民代理,踏踏实实研究法律,为你在澳洲的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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